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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嚴打ktv的原因

法律分析: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的負擔越來越重,日復壹日壓抑著內心的壓力尋求釋放。才出現了各種娛樂場所。這類地方雖然成本高,但也是高回報。對於成年人來說,壓力大是常有的事。當然,有學歷背景的未成年人也有更大的壓力,對成年人的世界變得特別好奇,導致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最近對於KTV、夜店、酒吧等娛樂行業的從業人員來說,可謂“水深火熱”。關心娛樂圈的人都會知道,最近全國各地的KTV、酒吧等娛樂場所都面臨著大規模的停業整頓,各省市都成立了專門的隊伍,在夜間對各種娛樂場所進行突擊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以招募、雇傭、集結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的。賣淫人數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賣淫者是否設置了固定的賣淫場所,賣淫者的數量和規模不影響組織賣淫的認定。

第二條組織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a)妓女總數超過10人;

(二)賣淫人員五人以上,包括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和患有嚴重性病的人員;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在境外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壹百萬元以上的;

(五)組織賣淫造成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人員進行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但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而不是組織他人賣淫的,應當分別定罪,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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