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人員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1.傷亡後果:輕傷每增加1人,刑期可增加1至2個月;輕傷以上每增加1人,刑期可以增加3個月至6個月;每增加1人重傷,刑期可增加1至2年。
2.傷害程度:根據1996《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標準,壹般傷殘(10級至7級)、嚴重傷殘(6級至3級)、特別嚴重傷殘(2級至1級)。壹般殘疾每增加壹級,刑期可增加65,438+0個月至3個月,嚴重殘疾每增加壹級,刑期可增加6個月至65,438+0年,特別嚴重殘疾每增加壹級,刑期可增加2至3年。並用遞進法計算。
3.手段殘忍:壹般手段是最簡單的可能造成輕傷的方式,通常是打、咬、踢等手段。,不使用儀器等特殊手段,特別殘忍的手段,壹般指往人臉上潑硫酸,用刀抓破人的臉等。、毀壞人的容貌、剜人的眼睛、砍斷人的腳或者其他相當於上述行為的特別殘忍的手段。法律依據:第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雖未規定傷害的具體後果,但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刑事處罰。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與處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壹款規定的處罰是與輕傷的危害結果相對應的。
二是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故意傷害僅造成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應屬於“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為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人體損傷司法鑒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采用人體重傷的認定標準解決故意傷害的量刑問題,而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時,采用人體輕傷的認定標準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在多大程度上構成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