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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執行不力怎麽辦?

如果法院本身執行不到位,權利人可以申請執行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執行判決。

法院執行局不執行的,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1.法院本身不執行判決的,權利人可以申請執行異議,請求法院重新執行判決;

2.被執行人找不到,或者沒有財產或者故意隱瞞財產的,壹般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采取張貼公告尋找被執行人,或者采取懸賞執行公告;

(二)在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公布“老賴”名單,便於廣大人民群眾幫助查找;

(3)與公安機關聯合搜查;

(四)以限制被執行人乘機或者出國等手段強迫被執行人的;

(五)積極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措施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法院執行局的職責:

1.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

3.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4.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希望以上問題能幫到妳。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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