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體是社會腐敗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壹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和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害社會風化,危害社會秩序。本罪的客體是自然人,通常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是本罪的客體。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人賣淫。所謂“組織”,是指有計劃、有組織地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他人出賣其性的活動。它通常有兩種形式。壹是設立賣淫場所或變相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比如打著經營酒店、娛樂城的名義,實際上是作為賣淫場所。第二,雖然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是通過被控制的賣淫者組織賣淫活動。比如壹些飯店、酒店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賣淫。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通常是女性,也包括男性。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等行業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當以自然人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但由於刑法沒有將以營利為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所以無論目的是什麽,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意組織他人賣淫,就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後強迫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