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刑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壹,作為壹種刑罰,它普遍存在於各國的刑法體系中。由於生命的珍貴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為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所以又被稱為極刑。
3.遭受這種剝奪生命方法的囚犯通常犯有嚴重罪行。雖然這種“重罪”的定義往往存在爭議,但壹般來說,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謀殺”是囚犯被判處死刑的重要原因之壹。
4.死刑曾經存在於所有國家的刑罰中。自啟蒙運動以來,“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在學術層面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在司法實踐層面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國現行刑法維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的原則適用死刑。我國目前死刑的執行壹般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死緩)兩種情況,死刑是嚴格核準的。
5.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執行死刑的條件是,故意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販賣毒品等危害國家刑法的犯罪,可以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並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應當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壹)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罪犯在行刑前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懷孕。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方可執行;因前款第三項所列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二條* * *人民法院在交付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的執行應該宣布,而不是公開。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