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而且罪犯不是主動報案,而是被父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的量刑是加重的,基本上都是五年以上。即使男方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要年滿14周歲就要承擔相關刑事責任。還有壹個特殊的例外。如果女方在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時謊報或隱瞞年齡,也就是說男方並不知道女方不滿14周歲,男方主觀上並不想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那麽法院在審理時會從輕判決。以前因為女方謊報年齡,自稱成年,男方主觀上不知道對方是幼女,所以男方不構成犯罪。但這是因為本案中的女子看起來比較成熟,從外表無法推斷她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在法律上,明知對方是幼女包括應當知道、明確知道和可能知道三種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