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1049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處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想離婚的夫妻雙方壹起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有雙方離婚意願的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結婚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壹方要求登記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資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問題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壹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4)雙方均未登記結婚。
需要註意的是,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1)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發生的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受理。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後1年內對財產分割有悔改表現,訴請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