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單位錄用的;
(二)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三)死亡或者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4)其他導致註冊無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機關應當辦理註銷註冊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宣布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無效:
(壹)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被撤銷註冊或者拒絕註冊的人員符合註冊條件後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註冊初審機關)申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註冊機關)。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變更註冊或者延續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註冊機關。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第九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在資格證書頒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的,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申請初始註冊。初始註冊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質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程造價崗位工作證書;
(5)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在資格證書頒發後1年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證明;
(六)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由聘用單位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和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七)外國人、臺港澳人員須提供外國人就業證和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