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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壹個不是法律文件?

公文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的15種正式語文,分別是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答復、議案、函件、紀要。黨的機關公文壹般由17部分組成。《規定》第八條規定,“黨的機關的公文,由字首、份數、密級、緊急程度、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簽發機關簽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制和傳播範圍、主題詞、抄送機關和印本組成。”從大的方面看,在我國,黨政機關壹般公文的結構壹般分為三部分:公文頭部、公文正文部分和公文尾部。

不屬於黨政機關15公文的是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是用來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法律文件,具體如下。

判決書不屬於公文的範疇。

該通知不是法律文件。因為通知是任何人都可以實施的行為,通知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沒有嚴格的限制。通知、簡報、通報都是單位的正式文件,必須由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和發布,而且對通知、簡報、通報的形式有嚴格的要求,壹般必須由主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才能發布。所以,只有通知不是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八條主要包括:

(1)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訂單(Orders)。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宣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

(4)公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宣布。

(5)公告。適用於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6)通知。適用於公布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7)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8)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要求執行和有關單位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審批、轉發公文。

(九)通知。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通報重要情況。

(10)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詢問。

(十壹)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2)回復。適合回答下級機關要求的事項。

(13)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14)信。適用於非掛靠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解答審批事項。

(十五)分鐘。適用於記錄會議的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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