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與行政司法部門相互推諉、民事與行政判決沖突的現象。
針對這種情況,《解釋》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程新文分析,不動產權利歸屬、買賣、贈與、抵押等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錯誤,將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當然,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當事人提出共同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根據《解釋》,對有爭議的不動產權利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取決於對原因和行為或者基本關系的審查。因此,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與物權狀態不符且自己是物權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程新文解釋說,不動產登記是公示不動產權利的壹種方式。不能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權利關系的幹預,而是行政權力對不動產權利的授權或確認。
有記者問,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若幹意見》,居住區不再封閉,道路公開,是否違背現行物權法?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為法律需要壹個過程。
“黨和國家的政策成為法律,這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國家政策與法律相互作用時,我們將積極協調相關各方,妥善處理相關糾紛。我們司法機關的目標是壹致的,就是執行法律,執行國家政策。”
物權地位不壹致,是該不動產物權的物權人的,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擴展數據
實踐中有壹種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不能取得和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糾紛應當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由此,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與行政司法部門相互推諉、民事與行政判決相互沖突的現象,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種情況,《解釋》規定了兩個方面:
壹是在案件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權利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權利登記依據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糾紛而提起的訴訟,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範圍,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司法部門依法審理。
第二,從不動產登記簿在訴訟中的證明力來看,規定對爭議不動產權利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取決於對原因行為或者基本關系的審查,所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與物權狀態不符且是不動產權利的真實權利人的,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
楊光。最高法頒布物權法司法解釋,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問題
參考資料:
鳳凰網-最高法出臺物權法司法解釋,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