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後,根據下列情況進行審查:
(1)三個月內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裁定再審,並通知當事人;
(二)經審查決定不再審的,應當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四百壹十七條的解釋。
二、刑事檢察建議與抗訴的區別?
1,以不同的方式提出:
檢察建議由各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機關即檢察機關對審級沒有限制,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級受監督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各級人民法院提出,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這是壹種“自上而下”的抗訴模式。基層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權,只有通過同級審批流轉,才能實現檢察監督職能。
2、評審周期不同:
檢察建議的審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後,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
3.不同的法律效力: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需要經同級人民法院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的,啟動再審程序,否則,不啟動再審程序。
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不再審的決定不當的,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再審檢察建議是壹種“柔性監督”。抗訴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這是壹種“剛性監督”。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審建議書後,應當在三個月內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裁定再審;決定不再審的,應當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