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職業病防治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從業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健康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的,應當及時、如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監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