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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兼職有哪些特別規定?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對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不同於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規定:壹是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界定。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報酬為主要因素,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平均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但是,全職勞動者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全日制用工,除以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五是規定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雇傭關系;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職工人則執行月最低工資。第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結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且全職就業,工資至少要壹個月發壹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壹條*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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