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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1.內地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2.雙方委托送達司法文書,應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級人民法院和高等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書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送達。三、委托人請求送達司法文書,應當出具加蓋其印章的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委托機關名稱、受送達人姓名、詳細地址和案件性質。

委托書應以中文書寫。所附司法文書沒有中文文本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上述文件壹式兩份。受送達人超過兩人的,每人應當壹式兩份。

如果受托方認為授權委托書不符合本安排的規定,應通知委托方並說明其對授權委托書的異議。必要時,可要求委托方補充材料。四、無論司法文書所定日期或期限是否已過,受托方均應送達。委托方應盡可能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委托請求。

受委托人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及時完成送達,至遲不得超過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兩個月。五、司法文書送達後,內地人民法院應當出具送達回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須發出送達回證。送達回證和送達回證應當加蓋法院印章。

受委托人無法投遞信件的,應當在送達回證或者證明上註明阻礙投遞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並及時交回授權委托書及所附全部文件。六、司法文書的送達應當按照受委托方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七、受委托方對委托方委托的司法文書的內容和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八、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免費。但因委托方在委托書中要求以特定送達方式送達而產生的費用,由委托方承擔。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書包括:起訴狀副本、起訴狀副本、授權委托書、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和內地送達回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它包括:起訴書副本、上訴書副本、傳票、訴狀、誓章、判決、裁決、通知、法院命令和送達證明。

上述委托司法文書以交換的司法文書樣本為準。10.本安排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或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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