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張女士通過德邦快遞寄給客戶6瓶茅臺酒,保價18000元。但是貨到後,客戶拒絕簽收。張女士了解情況後,讓快遞小哥現場“驗貨”,發現6瓶茅臺酒中有2瓶完全破損,另外4瓶也有破損(瓶蓋破損)。
得知此事後,張女士與德邦快遞進行了溝通協商,德邦快遞表示願意賠償5000元。不過,張女士對此並不認可。她認為對方需要賠償自己18000元。德邦快遞的工作人員解釋說:“理賠團隊會評估貨物的真實性和價值,而不是客戶會為保價支付多少錢。”
最後,經過壹系列協商,德邦快遞表示願意賠償張女士18000元,並收回六瓶茅臺酒,雙方達成壹致。
為什麽我說從法律角度看,茅臺最初的做法沒有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郵政企業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鑒於此事件,對張女士茅臺酒的賠償應參照“部分損壞或內件缺失,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實際損失”,而不是按照保價18000。
不過,德邦快遞雖然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但作為物流行業的大企業,應該表明自己的責任。
按照保價,德邦快遞最多損失10000元以上,但可以提高信譽。好口碑帶來的好處肯定會遠遠不止這壹萬塊。這應該也是他最終“妥協”的主要原因。
對於此事,有小夥伴表示德邦快遞太不負責任。明明是他先錯了,卻不願意賠償保價。最後他迫於“輿論”妥協,再也不會用這個快遞了。
總之,對於這壹事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反正我覺得德邦快遞的做法在法律層面並沒有過錯,更多的是壹個“取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