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也就是說,不管案件過去了多少年,只要最終確定沒有冤假錯案,那麽就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並不會因為時間的推移而改變,也不會因為法官職務的變化而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
條的規定,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
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合議庭建設的意見》。
根據《法院職責規則》第十條規定,合議庭成員違法審判的,依照《人民法院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合議庭成員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責任:
(壹)因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出現偏差而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
(二)因案件事實和證據發生偏差,案件被變更或者發回重審的;
(三)因有新的證據,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
(四)因法律修改或者政策調整,案件已經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
(五)因判決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而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
(六)依法履行司法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