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要向銀行投訴,要先與銀行聯系,溝通協商不成,再向銀監局投訴。銀監局24小時有兩個投訴電話,上午9:00-11:30和下午14:00-16:30,最容易打通。
銀監會有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所以遇到不公平待遇時打投訴電話是有用的。另外需要註意的是,銀監會只能督促銀行或機構整改,不能直接幹預整改過程。
在電話投訴的過程中,口述只能表達自己的問題,正式的過程需要書面送到銀監會,才能真正意義上被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外部審計報告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並於每年結束後2個月內報送理財業務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基礎上,定期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進行評估,並將其作為監管評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理財業務投資者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投資者投訴的渠道、程序和方式,並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金融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理財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理財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以及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控制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
商業銀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財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將自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投資於理財產品的;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的理財產品;
(三)利用理財產品屬性或者職務便利,為理財產品投資者以外的人謀取利益;
(四)違規向理財產品投資者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侵占、挪用理財產品財產;
(六)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