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得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二、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至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應當在申請後七日內由提出申請的壹方當事人預交。未預交的,不得申請。
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當事人因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鑒定費而未能鑒定的,將承擔未能舉證的法律後果。
五、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
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出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壹方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付。如果沒有提前支付,申請將不被允許。
七、符合《條例》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提供新證據的條件:
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供。
八、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壹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批準申請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由申請人預交有關費用。未預交申請費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