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這個吧。
這件事發生在四川綿陽。壹男子與妻子因感情不和選擇離婚。子女跟隨男方,前妻不需要支付贍養費。好景不長。男人身體有問題,工作工資下降。男方向法院申請,要求前妻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因身體原因收入減少,孩子長大了,開銷增加,生活相對困難。為保證孩子健康成長,法院酌情判決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法院是這樣解釋的: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在審理贍養費糾紛時,未成年人的利益應當是基本出發點和最終追求。當其他利益與未成年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未成年人的利益應當處於更加優先的地位。
這件事為什麽上了熱搜?對此妳怎麽看?
1.離婚協議可以隨意“銷毀”嗎?
這個所謂的離婚協議是法律意義上的民事協議,要知道當事人自己達成的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本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在協議期限內,各方均能履行協議,那麽本協議應被視為有效並得到執行。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這筆贍養費主要是為了孩子。當男方身體出現問題,工作工資下降,子女主張增加贍養費時,法院依法支持子女的訴訟請求,這應該是基於子女權益的必要保障。應該說這是符合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的,當然也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2.如果是變性,研討會會這麽熱烈嗎?
其實我們認為,如果孩子是跟著媽媽走,很多人會直接給同樣的東西。畢竟是為了孩子,就算打官司,我們也說這件事的焦點不會是“男方要破壞離婚協議”。也許會有更多的人支持法院的這個判決。
最後,我想說:雖然離婚是大人的事,但我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多為孩子著想,不要只是為了生氣而讓孩子難受。而且最好在離婚的時候做好約定,不要以後難做,扯皮互相傷害,矛盾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