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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的問題公司應該負責嗎?

法律分析:壹種是國內公司以公司名義與雇主簽訂合同,由嶽躍提供服務的方式。壹種是雇主通過中介公司或者熟人雇傭壹家人做月嫂。前者屬於家政服務合同關系,受合同法調整。即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嶽躍提供家政服務,嶽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家政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後者屬於家庭自雇保姆,雇主與嶽躍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如有爭議,適用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嶽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造成用人單位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如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嬰兒或者新媽媽護理不當或者患病造成嬰兒或者新媽媽受傷,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在通過家政公司雇傭嶽躍時,應盡量選擇正規的家政公司,在對嶽躍的工作經歷、工作能力和技能有了比較深入的了解後,簽訂相對詳細的服務合同。通過中介公司和熟人介紹嶽躍就業時要更加謹慎。服務中要多方面學習及時溝通,加強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問題嚴重時盡快解除合同關系,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依法維權。家庭傭工與雇主發生糾紛的原因之壹是家政服務市場需求大。隨著嬰兒潮的到來,外來雙職工家庭,尤其是“80後媽媽”越來越多,母嬰護理的家政服務需求越來越大,這類家政服務公司數量迅速增加,魚龍混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壹百壹十九條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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