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未成年少女壹般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死刑。
綁架未成年少女應按年齡定罪。幼女不滿十四周歲的,行為人構成拐賣兒童罪或者拐賣兒童罪。如果未成年少女已滿14周歲,由於不是兒童,則構成拐賣婦女罪。
拐賣兒童罪是指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子女的合法權益。拐賣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子女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針對兒童實施的,也可能是針對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實施的。綁架的手段多種多樣;
3、主要構成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目的大多是收養被拐兒童作為自己的孩子;不排除有些是供他們使用和奴役的;有些是因為很喜歡孩子才被拐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