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專業素質與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要求相差甚遠,難以匹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需要;
法官職業保障機制薄弱,不能按照法律公正的要求全心全意地做出裁判,影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法官職業道德存在差異,少數害群之馬會利用廉政管理制度的盲點或漏洞,濫用自由裁量權謀取私利;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意識不強。許多法官在審判實踐中行使自由裁量權,但缺乏明確的自由裁量權意識,對自由裁量權的概念、條件和原則了解不多,難以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從法官以外的因素來看:
法律規範缺乏明確授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沒有規定法官有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權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有不合理之嫌;
執法環境不理想,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原則無法真正意義上完全實現。許多黨政領導將人民法院視為黨委或政府的下屬機構,獨立審判原則時有發生,法官難以獨立行使自由裁量權。
目前,法院的制度體系影響著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人民法院的人員編制權、人事任免權和行政經費分別由各級人大和政府掌握。這種制度本來有利於對司法權的監督,但也容易造成制約。對人事任免的擔憂和對財務的擔憂往往會影響到自由裁量考量的選擇。
法院內部管理制度影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在管理體制上,法院遵循行政管理模式,審判案件分級上報、分級審查。特別是在基層法院,由於法官素質不讓人放心,審判分離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院長、庭長的意見往往影響合議庭或獨任法官的判決;公開審判原則落實不徹底,裁判文書證據可采性理由不明確,判決理由也缺乏法理分析,無法體現審判過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使得幕後操作成為可能。
簡單來說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合理自由的判斷。比如刑事案件,如果刑罰是三年到七年,執法者可以根據事實和個人自由作出判決,刑期可以是三年、四年或者五年、六年、七年,也就是法律條文上作出的判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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