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年法定節假日總天數為***11天,其中新年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安排休假日期。無法安排休假的,單位應當支付三倍工資的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代替加班工資。全體市民節假日:(1)新年,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節當天);(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並支付工資。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並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但有關法律規定的情形除外。節假日工資支付的計算標準分為不同情況:(1)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節性工作日:250天÷四季=62.5天,季節性工作日。(二)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不排除11天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帶薪天數÷(月帶薪天數×8小時)。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