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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經營困難的情況下降低所有員工的工資合法嗎

公司在經營困難的時候降低所有員工的工資是違法的。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舉報。

1.如果公司要降薪,需要和工人協商。

2.如果公司沒有和自己協商就降薪,那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和自己協商後才能變更。不跟自己協商,就是違法;

3.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恢復原工資;

4.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私自降低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5.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n(確定n的標準為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效益不好。降薪方式如下:

1,短期措施,工資凍結,延遲加薪,停發生活補貼等。;

2.長期措施:解雇壹些提前退休的高級管理人員;縮短假期、延長工作時間、降低福利標準或者減少福利項目;控制企業營業外支出;調整獎金方案,薪酬結構更多地與激勵性獎勵掛鉤,而不是與固定薪酬掛鉤。無故降低工資是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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