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的條件
1,案件必須是訴訟賠付內容;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享有財產權;
3.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的;
4.訴訟前必須申請;
5.申請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訴訟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2、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保全的數額或標的的爭議;
4.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或者關於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財產保全擔保人
1.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4.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判決難以執行或者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