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壹般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履行合同的地點有很多,都可以選擇作為履行合同的地點。因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以及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其他地點。但需要註意的是,約定管轄的法院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那麽什麽是專屬管轄權呢?根據法律規定,第壹類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壹類是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有壹種是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甲方或乙方可以在合同條款中規定。如果甲乙雙方都在同壹地區,影響不大。如果雙方相距較遠,壹旦發生糾紛,需要根據合同約定的管轄確定起訴法院。所以壹般都是就近原則,但是對於壹些格式合同,可能不會改變管轄。同時,合同的部分內容屬於專屬管轄,如果違反,合同約定也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