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並加付相當於工資25%的賠償金;
2.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工資差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1,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續簽或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無法續簽,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滿後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訂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訂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或職工提出提前壹個月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
綜上,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