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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法

壹、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如下: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如何申請宅基地審批

有條件申請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申請使用宅基地建房。應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國土資源所在鄉(鎮)或辦事處申請登記發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3.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申請材料有哪些?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2、房地產權屬證書或有權批準土地使用的人民政府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3、房屋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

4.房產權屬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與房產界址、面積相關的材料;

5.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律客觀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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