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法》完善了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各地要完善農村公路、農田水利用地、畜牧水產、溫室大棚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建設改善生產條件,鼓勵發展設施農業和規模化養殖業。除附著於設施農戶的管理、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築用地外,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除建設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築材料硬化地面,或使用建築材料但未破壞土地且易於復墾的畜禽圈舍、溫室大棚及附屬綠化隔離用地,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業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經市縣政府批準,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但涉及占用耕地的實行補充任務。
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性基本農田。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免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充。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其原有用途。非農業建設占用設施農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土地為耕地的,實行占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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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壹)落實國家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2)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3)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滿足農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促進城鄉發展壹體化;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質量平衡。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
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