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性能,無事先說明;不符合明確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2、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其他法定部門檢測不合格的;產品修理兩次後不能正常使用;
3.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還可以要求修理者、產品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如修理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修理產品;生產者自己承諾對其產品實行三包;消費者要求修理產品,銷售者已經委托修理者修理,等等。
電器三包法最新規定如下:
1.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商品;
2.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在三包期內,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30日的,修理者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修理者修理的產品應保證正常使用30天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手機超過60日)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研究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推進商品和服務標準化,規範市場秩序,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創新監管和服務方式,加強消費者知識的宣傳教育,處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第十二條除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外,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但下列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免於七日無理由退貨:
(壹)開箱後容易改變商品性質、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壹旦激活或試用,商品價值大幅度減損的;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接近保質期的商品和有缺陷的商品。
經營者應當明確標註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並在商品銷售的必要過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確認。未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經營者不得無理由拒絕七日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