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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分類的公式是什麽?

金融工具的重新分類

金融工具的重分類是對各種金融工具的類型進行重分類,這裏也是對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企業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和經營模式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可分為3+1類,即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債權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他債權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他權益工具)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重新分類

a .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b .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應當以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其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以公允價值計量並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重新分類。

a .重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調整該金融資產在完整日的公允價值,並將調整後的金額作為新的賬面價值,視同該金融資產壹直以攤余成本計量。這種重新分類不會影響其實際利率和預期信用損失的增加。

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入當期損益。

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重新分類。

a重新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應以其在德國的公允價值作為新的賬面余額。

b重新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並計入其他綜合收入。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也被稱為“信用工具”或“交易工具”。當資金短缺部門向資金盈余部門借入資金或發行人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時,以壹定格式制作的書面文件,明確了債務人的義務和債權人的權利,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場交易的對象,是隨著信用關系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現代復雜的金融關系,不可能通過口頭約定來做事。虛假陳述容易引發糾紛,不能使債權或所有權在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為了滿足各種形式的信貸需求,出現了商業票據、銀行存單、股票和債券等金融工具。任何金融工具都具有雙重性質:它是對工具發行者(借款人)的債務;對於投資者(貸款人)來說,它是壹種金融資產。每種金融工具都有自己的特殊內容,以滿足交易的不同需要,但有些內容是相同的,如:面值、發行人(出票人)簽名、期限、利率(單利或復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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