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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的途徑有哪些?

交通事故索賠的途徑有哪些?

(a)和解的當事方。

可以解決壹些小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在賠償問題上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表現,法律對此予以尊重。但是,並不是交通事故的所有當事人都能自行和解。只有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其原因沒有爭議,或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才允許自行和解。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要求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故事確認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申請,調解期限為10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處理完畢之日起開始;造成人身損害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期間放棄的,或者在調解期間提起訴訟的,調解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

1,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化或者證據滅失,交警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提起訴訟,但應當在1年內提起訴訟。當事人已經直接起訴的,無權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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