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有不能及時回應的缺點。法律規範從壹般性、概括性、抽象性的特點中衍生出剛性的壹面。所以在面對具體案件的時候,可能會變成壹種不公正的硬性規定。
3.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可能發生或存在的社會現象,所以會有疏漏。因為(1)當時的立法無法完全預測社會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事情;(2)法律畢竟是通過簡潔的文字來表達社會現象的,沒有壹種語言可以做到壹切,所以它不可能涵蓋所有的行為和事件;(3)法律調整的範圍僅限於那些需要國家強制力幹預的社會關系,在社會關系的許多方面法律是不適宜甚至不可能幹預的,所以法律不必窮盡所有的社會現象。
4.法律語言本身的笨拙,給自由裁量權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帶來了適用標準難以統壹的問題。法律雖然是統壹的行為尺度,但也有很多不能具體明確規定的地方,主要包括:壹是需要重視的條款,如涉及“適當”、“必要”、“正當”、“合理”等詞語的條款;二是結果歸屬中關於刑罰幅度的規定,如“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酌情處理。法律推理的過程往往離不開申請人的主觀意誌。因此,它滲透了個人的非理性因素。
5.法律從管理到強制,從控制到壓制,都存在著潛在的危險。
6、法律是通過法律程序通過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實施的,這就會造成執法成本,即司法和行政資源的投入。
7.法律總是非常依賴於它的外部條件,它的作用總是容易受到社會或人為因素的制約。
為了減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應當進行適當的補償和矯正。補救措施包括:規範和加強法律解釋、補充判例形式、科學設計法律程序、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培養職業律師、其他治國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輔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