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長期零報稅會直接進入稅務局的黑名單。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需要在15天內進行稅務註銷,到國稅局和地稅局補齊之前所欠的所有稅款和滯納金,否則將受到處罰。
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全國範圍內三年內不得應聘或者擔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註銷是指當公司宣告破產、被其他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內部解散時,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終止其法人資格的過程。
公司關閉後未辦理註銷登記,且沒有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公司與清算主體為同壹訴訟當事人;公司歇業後,雖然註銷了登記,但沒有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清算組織,負責清算的主體是訴訟主體。因此,只有通過合法的清算和註銷程序,公司才能在法律意義上消滅,負有清算責任的公司和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後,應當依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規定,辦理清算手續,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所有涉外民事訴訟,包括起訴和應訴,都是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的,清算組代收債權,有利於實現企業及其在清算中偷懶的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
公司終止後,公司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的,可以提起債權訴訟,直接獲得賠償,並可以以清算所得財產應訴和清償債務。
公司終止未成立清算組織的,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公司股東不能作為原告直接起訴主張公司債權。但作為被告,股東可以承擔起組織成立清算組,清理所得財產,清償債務的責任。本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百壹十壹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