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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安全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1。校長是托管中心安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托管中心的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綜治領導小組)負責。各地、各辦事處要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問責制。2.托管中心每月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形式要多樣化;每個班每周都要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有必要教育學生如何處理緊急問題以及自救互救的常識。急救電話使用常識的教育(如110、119、122、120等。).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重大傷亡事故壹小時內上報教育局;學生離開和失蹤應及時報告;事故報告壹式三份,教育局壹份,派出所壹份,鄉鎮人民政府壹份,不得隱瞞事故。4.建立健全值班領導、值班教師、中青年教師護理團隊制度;加強對托管中心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確保托管中心正常的教學秩序;負責保管中心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與轄區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派出所對保管中心安全保衛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法律依據:《托幼機構登記備案辦法(試行)》

第三條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設立事業單位性質的托幼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登記。

設立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設立營利性托育機構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五條托幼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其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載明托幼服務內容。

申請登記的托兒所機構名稱中可以包含“托兒所”字樣。

第六條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共享交換,將托幼機構登記信息及時推送至同級衛生部門。

第七條縣級衛生部門負責轄區內註冊托兒所、幼兒園的備案工作。

第八條托幼機構應當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部門備案,登錄托幼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填寫托幼機構備案書和備案承諾書,並提交以下材料的掃描件:

(壹)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明;

(二)托幼機構的場所證明;

(三)托幼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健康證明;

(四)評價“合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評價報告》;

(五)消防安全檢查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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