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托幼機構登記備案辦法(試行)》
第三條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設立事業單位性質的托幼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登記。
設立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設立營利性托育機構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五條托幼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其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載明托幼服務內容。
申請登記的托兒所機構名稱中可以包含“托兒所”字樣。
第六條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共享交換,將托幼機構登記信息及時推送至同級衛生部門。
第七條縣級衛生部門負責轄區內註冊托兒所、幼兒園的備案工作。
第八條托幼機構應當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部門備案,登錄托幼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填寫托幼機構備案書和備案承諾書,並提交以下材料的掃描件:
(壹)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明;
(二)托幼機構的場所證明;
(三)托幼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健康證明;
(四)評價“合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評價報告》;
(五)消防安全檢查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