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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包庇罪,刑法如何處罰?

窩藏罪是向司法機關作偽證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證據、湮滅犯罪痕跡,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偽證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窩藏、包庇的行為是在窩藏、包庇的人實施犯罪後實施的,是在他人實施犯罪後故意實施的,即只有在沒有事先與犯罪分子串通的情況下實施了窩藏、包庇的行為,本罪才成立。如果行為人在犯罪前與犯罪人串通,在犯罪後同意窩藏或者包庇犯罪人,則成立共犯。因此,凡犯窩藏、包庇罪,事先通謀的,應以* * * *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 * *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當以* * *論處。這個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必須窩藏、包庇罪犯。首先,窩藏、包庇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分子,包括已經被法院定罪的犯罪分子,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罪犯必須被窩藏和保護。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行為;容留是指為犯罪分子偽造證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替人頂罪行為,本質上是隱瞞犯罪人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掩飾行為,應以包庇罪定罪處罰;幫助偽造、毀滅證據包庇犯罪分子的,不構成本罪,但應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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