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捐贈人的侵權責任
1.贈與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贈與人應在主觀故意情況下承擔全部責任,並根據過失程度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重大過失情況下的責任大小。
2.如果受益人有壹般過失或者雙方都沒有過失,則由受益人承擔風險。
日常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人們認識到風險,並自願承擔風險。當個人獨自從事危險活動時,不反對自己承擔風險。但是,如果和別人壹起從事危險運動,誰來承擔風險?如果受益人的風險責任由贈與人承擔,那麽贈與人的風險應該由誰來承擔?汽車主要承擔很多風險,包括騎行風險,但是兩者都像車主壹樣享受便利和快捷而不支付任何費用,不承擔任何風險和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法律是調整不同群體利益沖突的技術和方法,法律的公平正義是相對的;當利益沖突無法協調時,法律的價值傾向是保護多數人利益,犧牲少數人利益,保護公眾利益,犧牲個人利益。做好事也要承擔責任,這與人們的是非觀和評價標準相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些行為是非常善良的,當事人並不期待任何回報,只是基於這樣壹種善良的原則而從事壹種幫助他人的友好行為,這在法律上叫做善良。沒有過錯時,當事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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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善意的行為是在良好道德的基礎上使對方受益的行為,並不是為了在當事人之間建立壹種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該行為對善意給予人不形成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善意給予人對善意給予人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除非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註意義務的疏忽和懈怠。判斷過錯程度主要是考慮行為人的註意義務。民法理論將註意義務分為三個層次:
首先是普通人的註意義務。註意義務是基於正常情況下普通人能否註意到,普通人很難註意到,但沒有註意到,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過錯;壹般人可以註意但不註意,行為人有過錯,而且是重大過錯。
第二是和處理自己的事情壹樣的註意義務。註意義務是基於行為人在處理自己的事務時所采取的預防措施,要求行為人盡與處理自己的事務相同的註意義務。違反這種註意義務的行為稱為特定過失,即壹般過失。
第三是優秀經理人的註意義務。這種註意義務不是基於行為人的主觀意誌,而是基於客觀上是否應該做到壹定程度。是特定人根據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承擔的註意義務。違反這種註意義務是抽象的,是輕微過失,即輕微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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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 *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