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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還在追查30年前的罪行嗎?

30年前犯的罪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要看有沒有特殊情況。壹般起訴期過了,不可能再起訴。但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處罰額度不同,追訴期限的期限也不同。根據不同的案件,追訴期限也會延長。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也在逐級遞增,極為嚴重,最長追訴期限為2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有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超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和追訴期限的中斷,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第九十條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適用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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