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危險化學品儲存室”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倉儲方式和設施;
(二)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滿足倉儲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可行性研究報告;
(2)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和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要求的文件;
引用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GB 15603-1995常見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 2894安全標誌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規則》GB 1651
GB 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誌
GB 16179安全標誌使用指南
GB 18218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建築防雷設計規範
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
GB 5014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 50351《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範》
GBZ 1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誌
AQ/T 900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SH 3063-1999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範
SH 3097-2000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範
等等,請原諒我沒有全部解釋清楚。以上法律法規內容可在網上查到或附在本人郵箱(註明所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