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實行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皇帝在立法、司法、行政和軍事方面擁有最高權力。因此,國家的最高司法權無疑掌握在皇帝手中。在天皇之下,中央和地方都有專職或兼職的司法官員處理各種具體的法律事務。在中央政府,廷尉是光帝手下的最高司法官員,位列中央政府“九大臣”之壹,負責國家法律和司法事務。作為最高法律官員,廷尉在秦朝的法律工作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地方壹級,郡、縣、鄉、亭各級行政機關都有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司法官員處理本地區的司法事務。縣長和縣長主管縣和縣壹級的地方司法管轄。
漢承秦制,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如遇重大疑難案件,必須召見皇帝做出最終裁決。到了漢朝,廷尉還是中央司法官,審理皇帝交辦的刑事案件——“傳監”,同時審理各地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廷尉有左右監、左右監、左右平官,負責案件的具體審理。此外,漢成帝首次開先例,在尚書臺“設三官審監”,開始掌握部分司法權。此外,在漢代,禦史大夫被任命為中央政府中負責法律監督的首席官員,而在西漢,禦史大夫被任命為中央政府。在管理書籍之下,史負責法律解釋;給禦史出主意,負責調查違法官員,彈劾官員,觸犯法律。
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司法機構發生了變化。北齊時期,大理寺正式設立,大理寺官和邵青為副官,增強了中央司法機關的司法職能,為後世完善這壹機構奠定了重要基礎。這壹時期,為了抑制割據勢力,朝廷監察職能明顯加強。晉朝時,禦史鐘誠被任命為禦史室主任。他的權力範圍很廣,奉皇帝之命,有權糾正壹切違法案件。他還立了壹本書,為禦史服務,糾正試官的違法行為。此外,這壹時期尚書臺的地位進壹步提高,“三公草”和“2000石曹操”掌管司法審判和監帳,為隋唐刑部尚書掌管審判審查提供了前提。
隋唐時期,皇帝下設大理寺、刑部、禦史臺三個中央司法機構,履行各自的司法職能。大理寺以正清和邵青為副主事,行使中央司法權,審理100多名中央官員和北師大的案件。同時,大理寺有權對刑部移送的死刑和疑難案件進行再審。刑部以尚書、侍郎為主官和副官,下設四個司,即刑部、都政部、比比部、行政部。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審查中央和地方上報的案件,受理犯人上訴的案件。禦史臺,以禦史臺大夫、禦史中丞為正副職,由臺、甸子、察院組成。禦史臺作為中央監察機構,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審判工作,也參與疑難案件的審理,受理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