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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予以刑事處罰。

完全不受刑事處罰的年齡應在12周歲以下。

法律分析

準確地說,完全免除刑事處罰的年齡應該是十二周歲。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特定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國家堅持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則。加強特殊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和懲戒措施。收容教養是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壹種幹預矯正措施。它是分級矯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草案二審稿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養”的概念,將相關措施納入特殊教育。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在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以下犯罪未受刑罰處罰的,經特殊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送其到特殊學校接受特殊教育。同時補充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學區、班級的方式,至少確定1所特殊學校設立特殊場所,分年級對此類未成年人進行矯正教育。這些特殊場所管理嚴格,確保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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