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特定主體和不特定主體。如前所述,在相對法律關系中,每壹方的主體都是特定的,但在絕對法律關系中,義務人即債務人是任何不特定的人。但也可以看出,只有義務人特定與否,任何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即民事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內容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直接法律表現。任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民事主體,都必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權益,依法享有作為或不作為的可能性。具體包括三種可能;1權利人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2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做或不做某壹行為。3 .當權利受到侵犯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保護權利的可能性。在本質上,公民權利都體現了壹定的利益,但並不都是生活中的利益。只有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利益才能體現為權利。能夠得到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利益,必然是社會利益的個體利益,法律不會保護。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相對應,是指為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必要性。公民義務和公民權利壹樣,也是由法律確認的,也體現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壹。不同的是,民事義務反映的是主體行為的必要性,而民事權益反映的是主體行為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相互對立,相互聯系,統壹地約束著民事主體。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權利的內容要通過相應的義務來表達。義務的內容受到相應權利的限制。壹方享有權利,另壹方必然有相應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同時產生、變化和消滅的。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沒有特定的對象,就會成為無法落實、毫無意義的東西。理論界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對象是壹個東西,有的人認為對象是壹個東西,壹個行為。伊通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體現壹定物質利益的行為。對外民事法律關系是壹個統壹的概念,其客體也應該是統壹的。將“物”和“行為”分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不妥當的。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只能作為權利客體,不能作為客體。簡單的東西,比如訴訟,不能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要件。只有將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壹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買賣關系中的客體是交付銷售的物的行為;運輸關系中的客體是及時交付運輸標的物的行為。即使在所有權關系中,其客體也不是財產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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