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指運用國家的強制力,強制民事權利人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義務,以確保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強制執行是我國人民法院對老賴采取某種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壹種手段。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關於實現擔保權益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人民法院既是法定的審判機關,也是法定的執行機關。有人申請執行生效民事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13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