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移植自大陸法系民法。在現實生活中,虛假陳述非常普遍:
1.當事人為了減輕稅負,故意少報交易價格;
2、為了避免人情往來,把禮物當成了生意;
3.為了避免強制執行,債務人將財產虛假地交易給第三方。最常見的有“投資,但實貸”、“租賃,但實貸”、“買賣,但實貸”、“典當,但實貸”。其中壹些也被稱為“陰陽合同”。“陰約”是真義,“陽約”是假義。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指名×××”的範式來填補法律漏洞。這種處理範式缺乏法源基礎,壹般不評價“指名××”的效力,不足以使用,迫切呼喚正式法的出臺。借民法通則起草之機,規定虛假表示,填補法律空白,意義重大,貢獻巨大。
二、《民法典》第146條的適用要件
(1)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和相對人不受意思的約束,所以從尊重當事人自由的原則上認為無效,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比如,當事人為了減輕稅負,將買賣合同中確定的654.38+0萬元的交易價格低報至60萬元,訂立了60萬元的合同,完成了契稅手續。當事人無意受60萬元價款的約束,合同無效。
(二)隱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在雙方虛假表示的情況下,可能不存在隱藏行為,也可能存在隱藏行為。壹個隱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是當然有效的,也不是當然無效的。在上述例子中,交易價格為654.38+0萬元的買賣合同,如果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可以認定為有效。
(3)無效的虛假表示不得用於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雖然沒有規定民法通則,但從比較法和信賴保護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基於此可以填補法律漏洞是不言而喻的。此外,這壹結論也可以從《物權法》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得出。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虛偽有效或無效。
(4)隱名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不得用於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甲租車給乙,但人為原因訂立了買賣合同。買賣是虛假的、無效的;出租是壹種隱蔽而有效的行為。B轉賣給不知情的C .甲乙雙方不得強迫丙方主張租賃合同有效,乙方無權處分。丙方可以主張虛假買賣合同有效,乙方有權處分。當然,丙方也可以與甲乙雙方約定買賣合同無效,租賃合同有效。但丙方不得主張隱性租賃合同無效。
(5)隱性法律行為有效的,以虛偽方式表示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也就是說,擔保合同作為附屬合同,沒有虛偽性是無效的。當然,虛假表示和隱瞞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6條規定:“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性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