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土地收儲的目的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促進土地市場的公平和規範。土地征收是指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不同的行為。土地收儲是為了優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征收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
征用儲備土地的補償如下:
1.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
2、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損害的,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補償;
3.因征收土地造成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損壞的,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費;
4.對被征地單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給予補償。
綜上所述,土地收儲與征收的區別在於概念不同。土地收儲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經過前期開發、利用和儲備,以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供應土地,以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