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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刑法優於普通法的特別法,什麽是優於輕法的特別法?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這意味著,當壹個行為同時符合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規定時,應當適用特別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普通刑法是在壹般範圍內普遍適用的刑法。特別刑法是在特定範圍內適用的刑法。特別刑法的效力只限於特定身份的人或者特定的犯罪。除了普通刑法,國家還制定專門的刑法來懲罰特定的犯罪,保護特定的法益。其本意是根據專門的刑法來懲罰犯罪,從而對特定的法律含義給予特殊的保護。因此,當行為符合特別刑法的規定時,應適用特別刑法而非普通刑法。否則,特別刑法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2、重法優於輕法。

在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內部,會出現法律內部條文之間存在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關系的情況。總則是指在壹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刑法規定;特別條款是指在普通條款之外附加特定條件,適用於特殊場合的刑法條款。比如刑法第233條、235條是從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普通條款;刑法第133、134條是特別規定。定罪量刑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采取不同的原則。

(1)當壹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同壹法律的普通條款和特殊條款時,壹般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進行處罰。這也是因為立法者為了對特定的犯罪給予特定的懲罰,或者因為某個犯罪特別突出,而在普通條款之外設置特別條款。因此,當行為符合專用條款時,應按專用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2)當壹個行為同時違反同壹法律的普通規定和特別規定時,在特殊情況下,應當適用法律重於法律的原則,即應當以該行為所違反的法律中法定刑最重的法律為依據定罪量刑。

特殊情況如下:

第壹,法律對重罪定罪量刑有明確規定。如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第149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按照普通條款定罪量刑,但也沒有禁止。此外,如果根據特別規定定罪不能滿足犯罪的需要,定罪量刑應遵循法律重於法律輕的原則。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特別條款規定的很多罪名都不輕,但其法定刑卻比普通條款輕。如果絕對采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進行定罪量刑,就會造成罪刑失衡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刑法沒有禁止適用重法,或者只要刑法沒有明確規定適用輕法,為了貫徹犯罪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就應當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定罪量刑。比如,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具有財產價值,規定侮辱國旗、國徽罪的第299條和規定故意毀壞財產罪的第275條存在特別規定和普通規定的關系。前者是特別法,後者是普通法。如果嚴格遵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會出現以下情況:焚燒、損毀普通財產,數額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人焚燒、損毀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無論其財產價值多麽巨大,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只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不合理性顯而易見。所以具體處理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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