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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生效的?

為了促進和規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及相關活動。條例所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指通過調解、調解、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形成合理銜接、協調配合的矛盾糾紛解決體系,依法為當事人提供各種矛盾糾紛解決服務。第三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2)預防為主,和解調解為主;

(三)以人為本、高效便捷;

(四)屬地管理,統籌協調聯動,誰主管誰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其他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各級平安建設協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估,建立部門聯動機制。

省、設區市、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以下簡稱綜治中心)是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平臺,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江西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第十四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指導行業調解組織建設;指導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促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推動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誌願者參與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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