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目前我國處理婚姻家庭問題的基本準則。法律第三十條規定得很清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這壹規定有兩層含義:父母雙方享有婚姻自由,子女不得幹涉;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終身不變。即使父母已經離婚,其中壹方離開家庭,這種贍養義務終身有效。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任何人都應該自覺遵守。
同時,壹個人年滿60周歲,進入老年階段,自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保障措施。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該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滅。”仔細分析壹下,這壹規定與《婚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基本相同,但也有明顯的區別:前壹條中的“父母”被替換為“老年人”,贍養義務的內容實際上沒有本質區別。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說到底是基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父母年滿60周歲,成為老年人,自然應該享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保障權益。對此應該有清醒的認識和正確的認識。
這裏特別指出,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和2021 1 1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我國婚姻法確立的法律制度,經過繼承、修改和完善,經過相應的立法程序,被納入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需要明確的是,只是法律名稱發生了重大變化,大部分實質性、關鍵性的法律條文都被納入了民法典,得到了很好的繼承和進壹步的完善。
關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民法典》第1069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這壹規定與婚姻法的規定相比,只是增加了不幹涉父母離婚的法定情形,其余完全壹致。
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到,再婚的母親如果老了回去,兒子無疑有贍養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每個人都要履行壹個兒子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法律是絕對不允許突破人性的這條底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