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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掌握“財權”怎麽辦?

不掌握“財權”,離婚就註定“人財兩空”。

由於家庭瑣事,分居等原因,感情不和睦,無法繼續在壹起生活。文某決定與丈夫吳某離婚。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還向法院申請調查夫妻財產,要求在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財產。

65438年10月3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離婚案夫妻同壹財產的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於2023年6月65438+10月1生效後的首個夫妻財產申報令。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無論收入屬於雙方還是壹方,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所以離婚時,同壹財產必須雙方協議處理或者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鹿城法院負責家事審判的法官表示,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壹方隱瞞夫妻財產的情況並不少見。

而且法院很難認定“隱圓”的主觀故意。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沒有“財權”的壹方對另壹方的收入和財產並不太了解。導致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有義務向人民法院申報夫妻所有的財產。

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這壹規定明確了當事人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申報婚姻財產的法定義務,也為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婚姻財產提供了法律依據。鹿城法院發布《夫妻財產相同申報令》,是基於新規的壹項具體創新舉措。

該院將原《離婚案件財產申報通知書》修改為《離婚案件夫妻財產申報順序》,還下發了《離婚案件夫妻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

向離婚訴訟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明確告知相關要求、權利義務和不如實報告的法律後果。這意味著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不僅有利於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核實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也有利於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問題,節約訴訟成本,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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