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制度已經誕生了200多年,是西方發達國家提高財政支出效率、進行宏觀調控的有效手段之壹。在中國,這壹制度只有十幾年的歷史。十年來,政府采購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相關法律制度、監管制度等配套政策不斷完善,政府采購在國民經濟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還不夠完善,在立法、采購程序和監督機制等方面都存在壹些漏洞,與國外成熟的政府采購制度還有很大差距。2007年,中國啟動了加入WTO GPA的進程,這對中國政府采購制度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我們應該利用加入GPA的機會,進壹步完善我們的政府采購制度,否則壹旦政府采購市場完全開放,我們將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本文從政府采購的理論基礎出發,分析了我國政府采購的現狀,找出了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了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議。本文的框架結構如下:第壹章主要闡述了選題的背景和意義,以及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的介紹,本文的創新點和不足之處。第二章首先分析了政府采購制度的理論淵源,然後介紹了政府采購制度的概念、特征、原則和模式。第三章首先回顧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然後描述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現狀,最後重點分析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存在的問題:法律制度不完善、采購規模小、地方保護主義、采購組織混亂、采購人員素質低、腐敗現象頻發、與國際規範和制度脫節。第四章是國際經驗的比較與借鑒。通過對美、英、日三國政府采購制度的考察,可以得到其對我國的啟示:健全的法律體系、透明的采購流程、完善的采購程序、專業的采購人員、適度向國內市場傾斜以及根據國情制定的制度。這些啟示對於解決我國政府采購領域存在的問題有很大的幫助。第五章是全文的結論。針對前文分析的問題,本章給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本文的結論是,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應從法律規範、自身制度建設和監督機制三個方面入手。法律規範是修改完善政府采購法,盡快出臺政府采購實施條例。自身制度建設包括采購程序的規範化、采購機構的建立、采購人員素質的提高等。應以國際通行規則為基礎,結合我國國情,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此外,采購規模的擴大,地方保護主義的消除,也與其自身的制度建設有關。監督機制改革的目標是構建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財政、紀檢、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的全方位、多元化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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